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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公布:平台不得兼营P2P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5 15:50

 摘要《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国内股权众筹行业迎来一枚“重磅炸弹”!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昨日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很多行业细则,使得股权众筹能更有章可循。

  股权众筹明确设定三项要求:

  1,投资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

  2,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还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有要求,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以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股权众筹平台还被划定9条红线,包括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不得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一经公布,立即在众筹行业引发巨大波澜。众多众筹行业人士认为,这一法则一些条款过于严格,尤其是合格投资人门槛设置过高,可能影响行业发展。

  对此,互联网金融行业权威人士吴晓灵院长有两点意见:

  1)不应该设置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的概念,而应通过控制投资额不超过投资人的可支配收入特定百分比来控制;

  2)不应设置300万或50万的门槛,而应该通过 a) 控制人数,200人以内,但不限制金额;b)控制项目上限,如1000万,但不限制人数。a)和b)是“或”关系,避免造成过大外部性。

  网信金融旗下原始会董事长孙宏生认为,征求意见稿出台是监管层对众筹行业一次规范,其意义在于鼓励大型的、规范平台良性发展而对那些小的不规范平台起到屏蔽和抑制作用。

  孙宏生也同意吴晓灵的意见,他指出,500万的净资产门槛并不高,但是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过高,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通过产品创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另一位众筹行业人士指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意味着很大一部分潜在用户将无法参与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将与普通人士无缘。

  京东将涉足股权众筹

  尽管股权众筹的门槛明显提升,其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明显将更明朗。就在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推出前一天,京东集团CEO(微博)就在发布会上透露,京东很快将涉足股权众筹。

  刘强东对科技表示,京东股权众筹上线时会跟国内监管机构合作,“监管机构需要企业进行创新,京东做任何事都需要符合政策,股权众筹的最大意义是要能为社会创造价值。”

  据悉,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融资方,即中国的中小企业群,如进入天使轮的企业,或者进入 A轮的企业;另外一方面是中国的投资方,即大量潜在的小微天使。

  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业内人士认为,股权众筹存在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资金欺诈等风险,也由于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使得股权众筹市场也需要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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