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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监管:扩大内幕知情人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5 15:50

 摘要“PE+上市公司”监管或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大内幕知情人范畴,将通过与上市公司签订各种协议能够知悉内幕信息的PE,纳入内幕知情人范畴;二是设定PE退出的锁定期。

“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监管:扩大内幕知情人范畴+设定PE退出的锁定期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兴未艾,其创新形式和花样也层出不穷,尤其以“PE+上市公司”的投资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3月5日,大湖股份公告称其拟耗资1000万元联合春播秋收基金对外投资事宜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刊登了相关回复。

  针对上交所的问询函,大湖股份对春播秋收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并表示优势资本和财中投资没有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也没有与公司或西藏泓杉签署市值管理或其他合作协议。同时对拟投资对象亲亲宝贝为何能承诺业绩爆发式增长予以说明解释。

  据悉,上交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已经把PE与上市公司的这种合作模式纳入了监管重点。除了大湖股份之外,此前已经有、益民集团等公司在上交所的监管问询下,详细披露解释与合作的基金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关联关系。

  据统计,截至2014年,沪市近千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29只PE持有67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另有7只PE拟通过参与非公开发行入股6家上市公司;共有28家上市公司与PE共同设立或者拟设立32家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总投资规模约达448.7亿元。

  分析人士表示,“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作为市场创新,有其积极一面。它可以有效整合各类市场资源,建立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利益共同体,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但也正因这类投资模式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容易滋生内外联结、利用虚假项目炒作股价等行为,在短期内实现利益套现,破坏市场正常秩序。

  对于“PE+上市公司”模式派生出来的一些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高度重视。据了解,上交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已经把PE与上市公司的这种合作纳入了监管重点,并发出多份问询函。

  但是由于其形式创新,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无论是在日常监管还是信息披露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也对监管部门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内幕交易的防控方面,由于PE在与上市公司合作的整个链条中,无论是仅为上市公司提供市值管理服务,还是设立并购基金或者同时入股上市公司,均容易知悉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

  对此,有研究指出,监管上或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大内幕知情人范畴,将通过与上市公司签订各种协议能够知悉内幕信息的PE,纳入内幕知情人范畴,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对其相关股票交易进行核查;二是设定PE退出的锁定期。可以参照非公开发行,对私募或小股东基金所持股份设置退出期限要求,防止PE通过炒预期、炒项目拉抬股价退出获利。

  此外,还可以强化该模式的信息披露规范的完善,包括要求披露PE、高管在公司和相关标的的持股情况,潜在利益链关系以及设立并购基金等相关内容。

  市场人士表示,总得来说,“PE+上市公司”模式从自身而言无疑是一种创新,是不断丰富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值得鼓励发展。但在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也势必要及时祭出伸张正义之剑,减少给投资者的损失,减轻对市场健康秩序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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