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GP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新的管理公司作为GP,即以其本身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可,在没有虚假出资的前提下,即使因连带责任破产也不会牵涉到母公司。
对于GP来说,出资设立一家新的管理公司,这家管理公司即具有了独立的法人地位,风险与母公司相隔离。
GP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新的管理公司作为GP,即以其本身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可,在没有虚假出资的前提下,即使因连带责任破产也不会牵涉到母公司。这首先达到了法律方面的风险隔离效果。
其次,对于一家专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称为母公司),旗下往往不止一个产品,可以设立多个管理公司(以下称为子公司)分别管理,这样保证相互之间风险不传导、减少和降低了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在税务方面,母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纳税实体,所有的投资收益可以相加总,如果部分子公司盈利、部分子公司亏损,以合并报表后盈利和亏损抵扣后的收入作为纳税基数。
说白了类似于一个老妈有好几个儿子,有的赚钱有的亏钱,但在缴税时是全家整体收入汇总到老妈手里一起缴的。
当然了,各子公司的清算时间不同,确认收入的时点也有所差异,不一定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恰好有可以相抵扣的项目。
但不管怎么说,对于母公司来讲,每个儿子的账务分清楚,比较有利于平衡每年的税务负担和利润金额。
对LP来说,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入伙前及在伙期间合伙企业存在或有负债,有限合伙人要对其入伙前及其在伙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与其花很大力气调查合伙企业和GP有没有隐形负债,还不如GP成立一个新的管理公司,大家一起成立新的合伙企业,从成立的那天起把好负债关,防止或有负债风险。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