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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地方金融管理 - 北京海豫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04 14:39

 

推进监管权的下行、下沉、下放、下移、下调,让渡地方部分金融管理权,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是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有效途径。

  我国金融业深受大一统管理体制的影响,国家高度垄断金融资源,金融监管高度集中、高度压抑,金融管理体制存在重重不匹配,导致地方金融监管与调控的缺失,严重制约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探索如何构建和完善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有益于推动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五个不匹配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金融政策统一制定与地方经济差异化发展需求不匹配。一直以来,国家金融部门集中了金融政策的制定权与操作权。实践中,扩张性和紧缩性金融政策表现出严重的不对称,加之我国地域的差异性、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对高度集中的金融政策形成制约,间接抵消了紧缩性金融政策的操作效应。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金融政策不可能充分考虑地方差异化的需求,难以适应地方发展需要。

  二是金融法规统一制定与地方金融监管服务需求不匹配。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各金融机构很难对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造成了地方金融监管的空白、缺失与薄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国家应赋予地方金融立法权和金融调控监管权。

  三是金融分条垂直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的不匹配。“一行三会一局”、财政部金融司、发改委财金司是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监管者,国家集中了金融主要监管权。目前分条垂直监管体系监管链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地方金融信息,增加监管成本,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不可避免。近年来,随着地方新兴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已无力激发地方金融市场主体活力,难以实施对地方新兴金融机构有效的管理。推进监管权的下行、下沉、下放、下移、下调,让渡地方部分金融管理权,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是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有效途径。

  四是金融资源统一供给与金融资源差异化需求不匹配。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存在非均衡性现象,导致国家与地方之间、各金融机构总行与分行之间存在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增加金融资源配置与运行的社会成本,不利于我国市场化改革。权力干预有形之手代替无形市场之手配置金融资源,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并加剧地方政府之间金融资源的争夺。推动地方调控配置金融资源,将有效满足金融资源差异化需求。

  五是信用资金指导性配额与市场化交易需求的不匹配。1998年,我国取消了信贷计划指标,对银行机构信贷规模采取存贷比例控制,但事实上还存在变相的信用资金计划分配问题。作为金融制度核心要素的金融交易关系依然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配额交易关系。各金融机构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行为导致地方金融发展的长期非理性,金融资源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流动,从县、州(市)两级向中心城市集中。全国各地金融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更加突出,基层及经济落后地区金融资源更加稀缺。

  六是金融分条垂直监管与金融资源横向共享不匹配。由于受到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九龙治币”,监管体系条条分割,造成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缺乏效率、成本过大,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边界模糊,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

  地方金融发展的探索

  一是设立地方金融办,提供协调服务。各地方金融办通过加强与监管机构部门、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机构的协调,在重大项目资金来源、地方金融规划、地方金融政策制定以及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是设立地方金融国资委,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管理。2009年,上海市为打造国际金融中心,在全国率先改革地方金融国资管理体制。上海市国资委授权金融办日常监管市属金融国资企业,全权履行对地方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上海市金融办通过专业化管理,结合金融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改变了以往人事、业务、资产管理脱节现象。2011年10月,成都市为谋划西部金融中心,决定将成都银行等5家市属金融类企业的监管权从国资委移交到金融办,改变地方金融机构由国资委、金融办多头管理的局面。

  三是管理地方性金融机构及新兴金融机构。从全国金融办的运行情况来看,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地方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是其主要职能之一。2009年,上海市金融办新设了地方金融管理处,直接监管地方新兴金融机构。2011年,温州市创建地方金融监管中心,归口市金融办管理。此外,云南省对股权投资基金实行专家委员评审制度以及小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制度在全国地方金融管理中独具特色。

  四是指导服务公司上市,参与服务地方性国企上市公司等重大决策。山东省金融办合并省发改委企业上市管理职能,理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组织和工作机制,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协调非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参与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系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系:

  第一,明确赋予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地方金融的职能。国家应支持建立分层金融监管体系,赋予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和调控地方金融的权力。地方政府要防止地方金融管理因利益分割出现“九龙治币”现象,理顺地方金融管理体系。

  第二,理顺和强化地方金融机构出资人管理职能。目前,在探索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上海市、成都市通过组建金融国资委,改变了地方金融机构由国资委、金融办多头管理,人事、业务、资产管理脱节的现象。理顺地方金融机构出资人管理职能,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实现金融资产保值与增值。

  第三,大力鼓励地方金融管理模式的创新。探索建立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敢于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差异化监管;引导各种新兴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推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融资机制;完善财税、担保、保险等政策联动地方金融服务体系。

  第四,有效填补、协调地方金融监管。地方政府要继续完善和培育地方新兴金融机构;加强民间借贷活动管理;建立对灰色区域内影子银行的监测和监管机制;清理、整顿、规范各种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交叉地带,建立严格惩罚制度和责任追求制度;完善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优化金融环境。

  第五,建立分层有序金融监管体系,避免地方金融管理的“越权”与“控权”。尽量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地方金融发展,更不能越俎代庖,过度干预地方金融发展。

  (作者为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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