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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力推私募公司债 债市变革风起云涌 - 北京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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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私募债框架下,证监会拟将其发行主体由原来仅限于上市公司放开至全部公司制法人,并将私募公司债的期限拓展至1年以内。鉴于《证券法》第57条规定申请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维持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

通过旗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央行近年来“兵不血刃”坐上了债券市场“头把交椅”。而摆脱了重股轻债思维的证监会,正在通过一系列新政,奋起直追,试图挑战交易商协会一家独大的格局。

这意味着,中国债券市场的这场大革命,目前远未完结,而是处在下一个新高潮的前夜。

公司债酝酿新突破

在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之后,过去一年多来,从成立债券办公室,到闪电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再到修订《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发展债券市场的步子,迈得越来越大。

本月早些时候,即将出台的《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拟对公司债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其核心是取消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同时采取备案制方式发展私募公司债,所有公司制法人均可发行,期限放松至1年以内。

一旦《暂行办法》实施,将是证监会自2007年启动公司债试点之后,发展债券市场的一次最重要的创举,其突破口则是私募债。

在私募债框架下,证监会拟将其发行主体由原来仅限于上市公司放开至全部公司制法人,并将私募公司债的期限拓展至1年以内。鉴于《法》第57条规定申请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维持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

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向本报称,监管机构认为私募债创新空间较大,应作为下一步债券市场发展的重点领域;而发展1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有利于支持并购债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需求。

对于私募公司债,《暂行办法》不设任何财务指标和发行限制条件,仅对发行方式的非公开性、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方式、转让方式等作出原则性规定。除事前备案的一般规定外,《暂行办法》还引入了事后备案的制度安排。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拟取消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并计划将审核权下放交易所,以进一步减少公司债面临的行政干预,促进发行市场化。

过去两年里,在证监会简化审核程序的推动下,公司债市场扩容迅猛,年度发行量基本维持了一年翻一番的增速。

挑战交易商协会

无论是产品期限还是发行管理,未来公司债将全面向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靠拢,证监会还计划在承销安排上引入直接竞争,从而与交易商协会展开直接竞争。

过去5年多来,交易商协会甫一登场,就凭借市场化的备案制管理方式,迅速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很快取代发改委成为信用债市场的主导者。

中金公司最新分析认为,若《暂行办法》正式发文实施,现行公司债券发行及监管体系将发生重大变革;在新的发行管理办法下公司债市场有望扩容,供给潜力上升。

不过,中金公司分析师徐小庆称,由于场外公司债券市场相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其他私募债券品种并无明显优势,以及投资者群体的限制,短期内吸引足够多发行人的难度仍较大。

在竞争之余,依然能看到监管部门在发展思路上的诸多共识,这或许可以归因于去年初成立的信用债部际协调机制。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市场化导向,继续减少行政管制,弱化乃至取消行政审批;注重监管协调,为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创造条件。

实际上,在发改委层面,也一直酝酿着对企业债进行深层次的市场化改革,包括允许非百强县发行城投债和推出私募债券,以及引入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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