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3室B11
郑州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Y06栋二楼
联系电话:0371-86684801
邮        箱:bjhaiyuqi@163.com
网        址:www.haiyuqi.com
联  系  人:刘文静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CV点睛:PE监管尘埃落定 政策风险仍然高悬 - 北京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5 15:50

摘要:近日,中央编办一则《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正式确立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的分工。

  据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权正式划归证监会,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则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证监会、发改委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CV点睛:PE监管权之争正式落幕,从《上海证券报》上述报道中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两个信息:

  1、PE基金的监管权正式落到证监会名下

  2、发改委仍然有制定出资标准和规范的权利

  对于此次神仙打架,一直稳步推进PE监管事宜的证监会相对于过程中几度反弹的发改委,可谓闷声办事:无论郭树清时期还是肖钢上任之后,证监会对于PE纳入监管一事从未有过公开表态,甚至新《基金法》在2012年经过几番修订,但在公布的最终版本中,始终未直接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字样。因此在当时的外界看来,口径一致为“PE没有入法”,但回头来看,证监会深谙以退为进之道。在获得业内以及舆论一边倒的支持之后,最终名义上拿下了监管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发改委对PE投资行业的完全放手,在职能调整后,发改委仍然具有制定PE行业出资标准和规范的权力,同时继续负责组织拟订促进PE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改委的门槛保留职能意味着什么?PE监管仍有细节待明。

  2012年初,发改委曾放风,将强制性提高PE/VC单个投资者的资金门槛,要求规模在5亿元以上基金的单个投资人最低出资额为1000万元;另外根据发改委2864号文配套的FOF“指引”文本,其对PE的另一个重要募资来源FOF,同样做出LP最低1000万元门槛的规定,铁了心要将市场上的中小LP彻底清除。

  反观证监会,今年2月出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包括PE/VC机构)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仅仅等同于信托投资门槛的水平。在PE行业陷入募资、退出困境时,证监会的规定无疑来的比发改委更得人心

  在国际私募巨头凯雷、KKR都开始降低投资门槛的大背景下,国内PE行业寒冬中的募资现状是,机构也普遍在变相降低门槛,渠道下沉以结构化产品打通资金通道,据了解,一些机构在邮件中广泛推销针对单个项目的PE产品,其份额最低可至100万元,甚至另有由第三方公司成立合伙制基金,门槛仅仅50万。

   目前来看,中编办短期内也无法通过高层次立法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现在初步得出证监会、发改委等多家部门之间的妥协的结果,那么问题就在于,在两部委暂时就监管权分配达成一致之后,对于非常关键的“投资门槛”一项,发改委是否仍然会坚持其前述规定。

  如果发改委在LP准入资金规模一项继续设置1000万元门槛,将明显高过证监会所制定水准。虽然通常认为证监会相对发改委更有执法权和稽查力量,但面对机构“变相募资”等涉及到募资门槛的问题时,证监会又是否会有足够的主观监管动力?

  较高的募资门槛,首先受影响的是来自私人银行、信托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募资模式,对于一部分PE与FOF,尤其对于相对资金规模较小的VC机构来说,千万元级别的门槛下必然会被迫割舍掉很大一块募资来源。

  因此从中长期来看,在发改委的投资门槛设置职能被保留后,整个行业的洗牌可能性仍然存在,对募资能力有限的基金(包括PE、VC、FOF)和出资人,政策风险如达摩克利斯之剑仍然高悬。

   目前来看,中编办短期内也无法通过高层次立法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现在初步得出证监会、发改委等多家部门之间的妥协的结果,那么问题就在于,在两部委暂时就监管权分配达成一致之后,对于非常关键的“投资门槛”一项,发改委是否仍然会坚持其前述规定。

  如果发改委在LP准入资金规模一项继续设置1000万元门槛,将明显高过证监会所制定水准。虽然通常认为证监会相对发改委更有执法权和稽查力量,但面对机构“变相募资”等涉及到募资门槛的问题时,证监会又是否会有足够的主观监管动力?

  较高的募资门槛,首先受影响的是来自私人银行、信托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募资模式,对于一部分PE与FOF,尤其对于相对资金规模较小的VC机构来说,千万元级别的门槛下必然会被迫割舍掉很大一块募资来源。

  因此从中长期来看,在发改委的投资门槛设置职能被保留后,整个行业的洗牌可能性仍然存在,对募资能力有限的基金(包括PE、VC、FOF)和出资人,政策风险如达摩克利斯之剑仍然高悬。

 


 

上一篇:      下一篇:

上一篇:第五届“国家大学科技园杯”暨第二届“中国创       下一篇:清科数据: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生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