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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要求,证监会近日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开始施行!
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除了受理、反馈意见、发审会问询与陈述、核发核准批文等法定沟通程序外,发行审核部门还承担着大量的接待沟通工作。
目前发行审核沟通渠道较为顺畅,大部分合理的沟通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但发行人反映的见面难、沟通难问题仍然部分存在。与此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低效、无效沟通,浪费当事人和审核部门各方资源。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沟通制度,提高沟通效率和效果。
为此,预约接待办法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了沟通、接待事项。对反馈意见重大问题需要当面解释说明,咨询重大政策和审核标准问题,以及需要与发行审核部门当面沟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进行当面沟通。其他与发行申请业务相关问题,鼓励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沟通。明确无具体事由的礼节性拜访、与发行业务无关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来访、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前的来访、与发行审核工作无关的来访等不属于沟通、接待事项。
二是强化沟通、接待规范。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核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沟通;接待必须在办公场所,必须遵守双人接待制度,不得私下接触;接待情况要记录并存入档案。另一方面规范发行人等机构的沟通行为,需要提出预约申请以及明确的沟通问题清单,来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人等。
三是强调沟通服务要求。要求审核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应及时、热情、耐心倾听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能当场给予答复的,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说明下一步的研究处理程序。对于一般问题,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及时进行沟通答复,减少发行人负担,提高沟通效率。